水法101:第2部分,其他水权

水从探路水库流入溢洪道
来自怀俄明州卡斯珀附近北普拉特河Pathfinder水库的水通过溢流溢洪道流出。当Pathfinder山上的融雪径流变得太大而无法储存在水库中时,水偶尔会溢出。(图片来源:加里·斯通)

水法101:第2部分,其他水权

这是一系列六部分系列文章,涵盖美国基本水法,主要是在该国的西部,以及它如何影响这一有限资源。水法有悠久的历史。它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也有英国普通法的根源。在美国,它因国家而异,从东到西。

当发生冲突时,法院通常决定结果,除非有州或联邦法律或以前的案例研究来解决问题。该法律的例外情况可能源于各州水法的差异。

本系列的第1部分涵盖了与水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术语,并解释了决定水权或使用权的两个基本原则——河岸原则和优先占用原则。本文讨论了一些其他类型的水权以及决定如何规范和裁决用水的法律理论和概念。

改道(水)可以指河流或运河中的结构,从河流或运河转移到另一个水道,或通过运河,管道从流,湖泊,含水层或其他水源转移水,井或其他导管到另一个水道或土地,如灌溉系统中。在某些州,这可以是直接从流的消耗性,例如通过牲畜浇水。在其他州,转移必须由诸如通过运河或管道的水等行动组成。

普通法是根据习俗,传统使用和先例,作为英格兰的先例,而不是编纂的书面法律是一系列法庭决定。河岸水权是普通法学说的常见做法。众多法律,尤其是财产法(包括水法)是完全基于法院的决定。常见的法律只要它不被诅咒覆盖或取代。普通法填补了雕像和宪法留下的差距。法定法律是一项基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的法律。

联邦保留(水)权利当联邦政府撤出公共领域的土地以建立联邦预订时创建,例如国家公园,森林或印度预订。通过这一行动,政府对土地被撤回的主要目的提供了足够的水权。

联邦水资源必须履行联邦项目所在国家的管理和允许过程。重要的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加州对美国)除非州法律与明确国会指令发生冲突,否则联邦政府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获得境内填海目的的水权。

这类水资源是衍生自的司法创造温特斯对美国(207 U.S.564,1908-温特斯学说/权利)和随后的联邦判例法,共同认为当联邦政府从一般用途中收回土地并为特定目的保留土地时,联邦政府默示保留土地收回或保留时未分配的最低水量,以实现保留的主要目的。这种用水的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其优先权日期是土地被拨出的日期。

公众信任学说基于罗马法的基础,持有某些资源属于所有人,因此由未来世代的国家信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院裁决扩大了公众信托的概念,不仅可以保护传统的航行,商业和捕捞,也是生态保存,开放空间维护和景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存。当要考虑将水转移到可通航水体的水的权利时,必须考虑和平衡公共信任使用。

因此,在发布或重新考虑适当或转移水的任何权利方面,国家必须满足公众信托需求,以满足其他有益用途的水。

国家奥杜曼协会与高级法院,(也称为加利福尼亚州莫诺湖案——事先拨款vs.公共信托原则),法院裁定莫诺湖受公共信托原则管辖,如果行使拨款会损害公共信托,该州可以收回洛杉矶市1940年的拨款。洛杉矶市不得不归还其先前拨款的63%。因此,水资源拨款是可撤销的。每当州政府认定改道损害了公众信任时,州政府可以撤销(或修改)和停止(或限制)拨款,而拨款者只是运气不佳。

沿岸水权相当于湖泊,水库或其他非流动的水体的河岸水权。与河岸水权一样,沿海水权允许拥有毗邻水域土地的人,以合理地利用流域内的土地上的水域。Littoral用户在自己中分享水域,优先使用的概念(现有拨款代理)不适用。在干旱条件下,湖泊或海滨用户也分享短缺。沿海权利不能销售或转移以在其他(非亚太人)土地上使用。

订明水权水使用权是指通过侵入或未经授权而获得的,并已形成所有权的权利,如通过不利占有获得的土地权利。为了完善该权利,对公认水权持有人的用水必须是不利的、敌对的、开放的和连续五年的。

要重复第1部分第1部分的问题:什么是水价值?

下一步:地表水管理

标签:

在线 的农学理学硕士

在专注于行业应用和研究,在线计划旨在为当今的工作专业人士提供最大的灵活性。

玉米田。